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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福宝、潘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福宝,潘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638号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游子山路1幢1号。被执行人汪福宝,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潘正东,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福宝、潘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人提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63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