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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880杨丙亮与沭阳县潼阳中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亮,沭阳县潼阳中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880号原告:杨丙亮。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法定代表人:范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原告杨丙亮与被告沭阳县潼阳中学杨丙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杨丙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丙亮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