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费弦与卢其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弦,卢其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3282号原告:费弦,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钻,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其汉,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广西横县,原告费弦与被告卢其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其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卢其汉向原告费弦支付货款48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饲料的自然人,被告系养殖户。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货款为4844元。被告欠原告货款,有被告立据的“欠条”为凭。原告向被告交付饲料后至今,被告未支付过货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无果。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经济权益,望判如所请。被告卢其汉未作答辩,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饲料的自然人,被告系养殖户。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并立据“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844元,定于2012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则每月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十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的内容,可以确认原、被告确实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原告起诉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起诉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其汉支付原告费弦饲料款48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至付清付款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其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