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8136号
原告:沈阳市权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秦晓林。
原告沈阳市权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晓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沈阳市权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权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