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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爱堂与王桂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堂,王桂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927号原告王爱堂,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桂花,女,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爱堂与被告王桂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爱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王爱堂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希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