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爱堂与王桂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堂,王桂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927号原告王爱堂,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王桂花,女,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爱堂与被告王桂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王爱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王爱堂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希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