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阙龙军与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龙军,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阙龙军。被执行人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李爱军。申请执行人阙龙军与被执行人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阙龙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7103.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锐诚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阙龙军本金47103.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