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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072号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修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鸿鸣,公司员工。被告:罗发,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原告提供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