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范家丽、邹天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丽,邹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家丽,女,生于1952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邹天容,女,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家丽申请执行邹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4025元,至2017年8月止,被执行人邹天容所欠申请执行人范家丽之本金及利息等费用约为697306元。另外,被执行人邹天容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天容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等进行调查后,除已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邹天容在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享有的退休养老金收入外(之前已执行到位8295.9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天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邹天容目前的财产情况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范家丽后,申请执行人范家丽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天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邹天容除退休养老金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范家丽书面同意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范家丽在发现被执行人邹天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被执行人邹天容养老金收入无法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明 江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时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