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1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562号被执行人李某1,男,1954年07月16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1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某1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