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6执1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贻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李贻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被执行人:李贻健,男性,汉族,住���利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李贻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4998.61元及利息,交纳受理费6350元和申请费47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061.70元,扣除受理费6350元和申请费4774元,余款37937.7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贻建有位于平利县城关镇环城路法院东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利县房权证管字088**号,建筑面积为148.42平方米),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本院依法已查封;此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费47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