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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喜兆、赵晓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喜兆,赵晓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3190号原告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新区海达君正街四街坊。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喜兆,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赵晓云,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原告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喜兆、赵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按乌海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