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领头与薛社平、王跃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领头,薛社平,王跃进,王素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748号原告:付领头,又名付指明,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生,住修武县。被告:薛社平,男,汉族,1965年9月5日生,住修武县。被告:王跃进,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生,修武县。被告:王素青,女,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修武县。原告付领头与被告薛社平、王跃进、王素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主体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领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