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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艳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朝阳商务酒店,李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198号自诉人林州市朝阳商务酒店,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迎宾大道与龙安路交汇处。负责人吕虎山,该社主任。被告人李艳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自诉人林州市朝阳商务酒店以被告人李艳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李艳奎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艳奎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奎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林州市朝阳商务酒店自愿申请撤回对李艳奎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州市朝阳商务酒店撤回对被告人李艳奎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