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2930薛忠平与张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忠平,张瑞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2930号原告:薛忠平,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洪,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薛忠平诉被告张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忠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瑞洪立即归还借款4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9日,张瑞洪向薛忠平借款42000元用于周转,双方约定于2016年7月归还22000元,2016年年底全部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张瑞洪未能归还借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瑞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9日,张瑞洪向薛忠平借款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薛忠平现金42000元整,第一批到2016年7月还22000元,第二批到年全部结清。借款到期后,张瑞洪未能归还借款,薛忠平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张瑞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瑞洪向薛忠平借款42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张瑞洪未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薛忠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瑞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薛忠平借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薛忠平已预交),由张瑞洪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薛忠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