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熊黎明、常山橄榄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黎明,常山橄榄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163号申请人:熊黎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延森,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山橄榄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8F6PL7R),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号6幢一层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细,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熊黎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山橄榄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52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熊黎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常山橄榄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1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蒋建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毛淑雯书 记 员 叶林晟?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