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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连锋与北京旭冉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锋,北京旭冉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7403号原告:赵连锋,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旭冉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沙河村委会西300米。法定代表人:杨学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锋与被告北京旭冉腾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赵连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郝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娇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