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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久灵、青岛信义汽车制动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灵,青岛信义汽车制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王久灵,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信义汽车制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1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54234N。法定代表人:杜东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久灵与被执行人青岛信义汽车制动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4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