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善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善平,男,1980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善平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4日21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一里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被告人易善平与被害人张某(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同年5月2日离婚)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易善平用手掌殴打张某的头面部和左上肢等部位,造成张某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易善平于2017年7月31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善平具有坦白情节,且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善平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易善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善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善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春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