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玉林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玉林,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林,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再审申请人马玉林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人民法院(2017)甘05民终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玉林申请再审称,2016年1月和2月期间属于治疗期,并非主观旷工行为,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开除通告未有效送达,构成程序违法;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人已经提出上诉,二审不能以申请人服从仲裁裁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自2005年4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届满后再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申请人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未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审中,原告用人单位提出了驳回二倍工资的诉求,一审判决对此做出对该请求满足的裁判,该判决对被告是不利的判决的,被告即有上诉利益。综上,马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水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剑斌��理审 判员 李海云& #xB;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恩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