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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蒋小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蒋小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532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代表人:汪国平,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分行主管经理。被告:蒋小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蒋小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