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49号向某某诉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49号原告向某某,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石先周,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原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