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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49号向某某诉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49号原告向某某,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石先周,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原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