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代琼与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琼,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代琼,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04898630T),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路455号5幢2-5-2。法定代表人:王卜龙,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卜龙,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王代琼与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卜龙、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代琼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乔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卜龙进行“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卜龙银行账户。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卜龙采取临控措施但无反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且无具体下落。我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