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四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269号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贸局二层住宅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赵四海,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四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