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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永香与山东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香,山东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太康非金融性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恒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志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777号原告:刘永香,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智,经理。被告:山东太康非金融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怡和第一城D-2座B1712。法定代表人:陈永田,经理。被告:潍坊恒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民,经理。被告:王志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香诉被告山东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太康非金融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恒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志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永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永香承担。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鑫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