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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应冀川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23执2265号应冀川:你为罚金一案,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银行:正定恒升村镇银行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账号:20×××50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