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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某某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借款3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