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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017)新4325执226号别尔达吾列提、高学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高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5执226号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男,哈萨克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青河县青萨尔托海乡玉依塔斯村。被执行人:高学海,男,回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青河县萨尔托海乡萨尔托海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青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高学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高学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学海与2017年9月20日缴纳了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标的额15000元,已执行的罚金数额5000元,剩余罚金数额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人在福海监狱服刑未满,本院依法询问了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住所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别尔达吾列提·叶尔肯的财产状况,村委会出具家庭情况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热哈提·哈德勒汗审判员 阿曼泰·阿依达尔审判员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 赵      金      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院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