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锐棠、金石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锐棠,金石现,刘文生,马雪玉,广州双宝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035292-0。法定代表人:邱启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锐棠,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金石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文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马雪玉,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广州双宝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1935-2。法定代表人:刘文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锐棠、金石现、刘文生、马雪玉、广州双宝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2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锐棠、金石现、刘文生、马雪玉、广州双宝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96940.8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诉保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金石现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粤A×××××的车辆档案及执行人陈锐棠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查封被执行人金石现、陈锐棠的车辆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