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建坤、易林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坤,易林位,易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坤,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农民,住宜春市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明,江西省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林位,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万载县,经常居住地:万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光泉,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万载县,经常居住地:万载县,系被告易林位父亲。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建坤与被上诉人易林位、易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坤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坤与被上诉人易林位、易光泉民间借贷纠纷庭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上诉是吴建坤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上诉人吴建坤��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琳审 判 员 周 晟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