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锦忠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云,徐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70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云,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锦忠,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金云与被执行人徐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6951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美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