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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1、苏某与李某、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宋某1,李某,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060号原告:苏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宋某1,男,200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监护人:苏某(宋某1之母),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某,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宋某2,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宋某1、苏某与李某、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1、苏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1、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宋某1、苏某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