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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加强与郑恬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强,郑恬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742号原告:赵加强,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奎、徐宏宇,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恬恬,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强诉被告郑恬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9元,减半收取2,844.5元由原告赵加强承担。审判员  王洪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