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蒋航辉、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航辉,李剑伟,邵菊红,潘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81执3492号申请执行人蒋航辉,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剑伟,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菊红,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保卫,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蒋航辉与李剑伟、邵菊红、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2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航辉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剑伟、邵菊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航辉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0元、诉讼费11310元、申请执行费7723元。被执行人潘保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2016)浙1081执3926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剑伟、邵菊红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街道××远路××东××单元××室的房屋,目前该房屋在(2017)浙1081执2471号案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同时本院(2016)浙1081执3926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保卫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院××楼××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目前该房屋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并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在(××)××中××了被××人××在温岭市金郎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慰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