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斌与陆红儿、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陆红儿,刘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斌,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红儿,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刘宇峰,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姚斌与被执行人陆红儿、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8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陆红儿、刘宇峰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但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陆红儿、刘宇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089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