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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广辉与李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广辉,李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6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广辉,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上皋村东城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汉平,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高广辉因与被上诉人李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广辉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涉诉费用由李汉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高广辉与李汉平同在村委会工作,因李汉平在工作中不听从村两委的工作安排,对村两委的决定拒不执行。2016年11月21日15时30分左右,上皋村村委会召开两委会期间,李汉平又对高广辉无端指责,高广辉在气愤之下打了李汉平右耳部两拳,后被拉开。一审法院判决高广辉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高广辉认为,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李汉平亦存在过错,李汉平应当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所以对于该赔偿数额双方应按比例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关于误工费。因李汉平已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即使李汉平真实存在误工,在一审中李汉平也没有提交因误工而停发或减少的工资证明。而一审判决却支持其误工费是错误的。2、关于护理费,因李汉平住院期间医院已经收取了护理费,并且李汉平在一审中也并未提交需要额外护理的证据,另外高广辉认为该项费用已经在医疗费中支付,属于重复计算。一审中李汉平陈述其在住院期间是由其老伴护理的,李汉平的老伴无工作,且已达到退休年龄,一审中李汉平也没有提交因护理病人而有停发或少发工资的情况出现,所以高广辉认为该项费用不应该支持。3、关于交通费,2016年11月21日双方打仗后,是急救车将李汉平送入医院,出院时即使坐出租车也花不了50元,而一审法院判决交通费300元,该项费用并不是李汉平的合理支出,高广辉不应该承担不合理的费用。4、关于精神损失费,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另外高广辉也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所以李汉平并没有精神损失。综上所述,对于该侵权行为高广辉与李汉平均有过错,双方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并且对于缺少证据支持的费用应给予扣除。请求支持上诉请求。李汉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高广辉赔偿医疗费11921.8元,误工费1232.5元,护理费1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2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借贷利息损失费600元,交通费482.3元,停车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4503元,以上共计35499.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1日15时30分左右,上皋村村民委员会开两委会议期间,李汉平因琐事被高广辉殴打致伤。伤后到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双眼钝挫伤、耳廓裂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双侧多发陈旧性肋骨骨折及高血压。2016年12月12日李汉平出院时,章丘市人民医院建议休息7天。2017年1月17日,章丘市公安局对高广辉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汉平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李汉平要求高广辉承担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11921.8元,误工费1232.5元(29天×42.5元),护理费1760元(22天×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22天×100元),营养费2200元(22天×1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借贷利息损失费600元,交通费482.3元,停车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4503元,以上共计35499.6元。诉讼中,高广辉对李汉平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用药与其受伤治疗有无关联性申请鉴定,2017年4月19日经一审法院委托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汉平在住院期间所有药物中,坎地沙坦酯片、硝苯地平缓释片与2016年11月21日的受伤无关联,坎地沙坦酯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的药品价格分别为20.58元、59.36元,共计79.94元。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1月21日,李汉平、高广辉在上皋村两委开会期间发生殴打事件,高广辉将李汉平打伤,事实清楚,高广辉对李汉平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在本次事件中,李汉平被高广辉殴打致伤,是因工作关系所导致,行政机关仅对高广辉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未对李汉平行政处罚,李汉平并无过错,高广辉应全额承担李汉平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汉平主张的医疗费11921.8元,有住院和门诊费用单据为证,扣除与伤情无关的药品价值79.94元,尚有11841.86元,该医疗费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李汉平在章丘市人民医院实际住院21天,其相应损失应以此计算,其主张的误工费1190元(28天×42.5元),护理费1680元(21天×80元),应予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22天×100元),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以每天30元为宜,以此标准及住院21天计算,伙食补助费为630元。李汉平主张的营养费,尚未提供权威部门的相关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借贷利息损失费600元,财产损失5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李汉平可另行主张权利。交通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300元;李汉平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其精神损失酌情认定为500元。本案是民事诉讼,李汉平要求追究高广辉其他法律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高广辉以自身行为已被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等进行推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高广辉赔偿李汉平医疗费11841.86元。二、高广辉赔偿李汉平误工费1190元。三、高广辉赔偿李汉平护理费1680元。四、高广辉赔偿李汉平伙食补助费630元。五、高广辉赔偿李汉平交通费300元。六、高广辉赔偿李汉平精神损失费500元。上述赔偿数额共计16141.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七、驳回李汉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李汉平承担188元,高广辉负担15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汉平提交2016年度村居人员工资发放统计表,证明扣了李汉平29天的工资,标准工资应该是15300元,给李汉平发的工资是14067.5元。高广辉质证称,对证据不认可,不是原件。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广辉与李汉平作为村委会领导,在因工作产生争执时,应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高广辉作为村委会主任,更应注意领导的艺术,但其却在产生争执时,殴打李汉平。高广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汉平存在殴打高广辉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高广辉全额承担李汉平的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李汉平提交了2016年度村居人员工资发放统计表,高广辉不予认可,但高广辉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该统计表的原件,故本院对李汉平提交的2016年度村居人员工资发放统计表予以采信,故一审法院支持李汉平1232.5元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李汉平住院期间由其老伴护理,其老伴没有工作,故一审法院按照护工标准(80元/天)支持其护理费正确。关于交通费,李汉平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必然会实际发生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由高广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