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6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2楼1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X。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能茶,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编号为2b9882501的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提交的数码照片文件能够显示相片拍摄日期、摄影机型号及文件大小等信息,该数码照片文件即为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的数码底片。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主张权利的照片的数码底片,并提交了其所称的拍摄者出具的版权声明进行佐证,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是编号为2b9882501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上诉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上诉人有条件接触到该摄影作品,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上诉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原审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