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三次以上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库中,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将其法定代表人范某某限制出境。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