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兴彩诉被告王文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兴彩,王文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96号原告:宁兴彩,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前茅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职,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贾庄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兴彩诉被告王文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宁兴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兴彩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兴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宁兴彩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