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品银、刘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品银,刘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72号申请执行人:曾品银,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梅,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外,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曾品银与被执行人刘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外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