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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玉梅、王怀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李玉梅,王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秀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被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王怀玉。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梅、王怀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李玉梅、王怀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1477556.9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梅、王怀玉所有的坐落于县西居委会金富商业街1幢304室的房地产一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1300000元作为拍卖起拍价进行拍卖,后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邓丽以1300000元竞买成交,扣缴本院诉讼费8943.5元,执行费17176元,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受偿1273880.5元,尚欠余款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3.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荣审 判 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