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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哲与天津敬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哲,天津敬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302号原告:齐哲,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敬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3号办公楼第六层603房间。法定代表人:陈其芳。原告齐哲与被告天津敬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齐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薛 莹书 记 员 周晗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