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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李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厨师,住河南省舞钢市(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7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赞,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李强及其辩护人李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李强在没有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为了归还在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农商行)的贷款,让苗某做主贷,王某、李某、张某2、张某1为担保人在舞钢农商行办理一笔44万元贷款。李强为保证贷款的顺利发放,向舞钢农商行提供担保人王某、李某等人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虚假资料,从而骗取舞钢农商行的贷款44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李强拒不偿还。2017年7月13日,李强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强家属归还舞钢农商行2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强供述与辩解;证人苗某、张某1、王某、李某、张某2、刘某证言;李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农信个保借字[2009]第263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苗某的借款申请、个人情况、资产证明、贷后跟踪检查表,担保人张某1、张某2、王某、李某的担保声明、担保人授权书,舞钢市尹集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农商银行营业执照、河南银监局文件,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不符合贷款条件,让他人做主贷,提供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骗取贷款44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李强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农商银行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黄 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