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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1318号

宋集军与任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集军,任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318号

原告:宋集军,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被告:任俊生,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宋集军与被告任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集军与被告任俊生自行和解。

原告宋集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宋集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集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集军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丽亚吾拉别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