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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于秋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于秋焕,刑书杭,周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29-1号。被执行人于秋焕,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刑书杭,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周俊发,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枣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秋焕、刑书杭、周俊发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