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明。
被执行人:赵光兴,男性,汉族,1960年08月20日出生,住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2行审4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