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桂锋与李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锋,李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10号原告:刘桂锋,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桂发,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刘桂锋与被告李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桂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桂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锋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