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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桂锋与李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锋,李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810号原告:刘桂锋,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李桂发,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刘桂锋与被告李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桂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桂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锋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