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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南漳水镜油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南漳水镜油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514号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银河装饰城31号。法定代表人:李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漳水镜油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达,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被告南漳水镜油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亿美格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