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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异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士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聪,王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140号案外人马庆,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三丰里**楼2门**号。委托代理人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丛聪,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士新,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在本院受理丛聪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50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王士新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案号:2015年西执字第09186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马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士新名下的机动车(发动机号���0116D304,车牌号:×××)的查封、扣押。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马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马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阳代理审判员  凌 翥代理审判员  李小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