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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200王文生与赵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赵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200号原告:王文生,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实习),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进,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原告王文生与被告赵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文生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