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傅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97号申请人:德州市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洪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经济开发区晶华北路2366号。法定代表人:傅京忠,执行董事经理。被申请人:傅京忠,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胡官屯镇后楼村1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市旭日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57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傅京忠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中建华府小区S7商业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鲁德字第××)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保佳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侧房产(产权证号:112574、112117、112575)三套与其名下土地(地号:12-23-10,土地证号:(2013)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